首页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15年) 第五章 现场实地勘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1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现场实地勘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现场勘验、检查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具。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增强安全意识,注意自身防护。对涉爆、涉枪、放火、制毒、涉危险物质、危险场所等可能危害勘验、检查人身安全的现场,应当先由专业人员排除险情,再进行现场勘验、检查。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