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1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现场勘验、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实施现场紧急处置;
开展现场调查访问;
发现、固定和提取现场痕迹、物证等;
记录现场保护情况、现场原始情况和现场勘验、检查情况,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参与现场分析;
提出处理现场的意见;
将现场勘验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现场勘验信息系统”;
利用现场信息串并案件。
实施现场紧急处置;
开展现场调查访问;
发现、固定和提取现场痕迹、物证等;
记录现场保护情况、现场原始情况和现场勘验、检查情况,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参与现场分析;
提出处理现场的意见;
将现场勘验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现场勘验信息系统”;
利用现场信息串并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