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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1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现场勘验检查的组织指挥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应当统一指挥,周密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及时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一条 现场勘验、检查的指挥员由具有现场勘验、检查专业知识和组织指挥能力的人民警察担任。 第二十二条 现场勘验、检查的指挥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第二十三条 现场勘验、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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