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05年) 第七章 现场痕迹物品文件的提取与扣押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05年) 第六十三条 第七章 现场痕迹物品文件的提取与扣押 第六十三条 对不需要继续保留或者经调查证实与案件无关的被扣押物品、文件,应当及时退还原主,填写《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两份,由承办人、领取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物品、文件的原主,一份附卷备查。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