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05年) 第五章 现场实地勘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现场实地勘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