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0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辖区内全部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对于案情重大、现场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领导现场勘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