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05年) 第一章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0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保证现场勘验、检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第三条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存储现场信息资料,判断案件性质,分析犯罪过程,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刑事案件现场,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第五条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内容包括:现场保护、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现场访问、现场搜索与追踪、现场实验、现场分析、现场处理、现场复验与复查等。 第六条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现场勘验、检查。 第七条 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现场勘验、检查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现场勘验、检查资格。 第八条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干扰和阻挠。 第九条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主观臆断。 第十条 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人员要注意保护公民生命安全,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公私财产损失。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现场勘验、检查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具。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增强安全意识,注意自身防护。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