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2020年) 第三章 执法监督的实施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202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执法监督的实施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本级和上级公安机关作出的执法监督决定不服,有关单位和人民警察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受理,并作出答复。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