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201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执法监督的范围:

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

刑事立案、销案,实施侦查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和执行刑罚等刑事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和适当;

有关治安管理、户籍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边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适用和执行行政拘留、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和适当;

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留置室等限制人身自由场所的执法情况;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国家赋予公安机关承担的其他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