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1999年) 第三章 执法监督的实施和处理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1999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执法监督的实施和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是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执法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