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1999年) 第三章 执法监督的实施和处理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1999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执法监督的实施和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执法监督的责任人,负责对本级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组织实施监督。 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执法监督的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