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依法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应当由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组织专门力量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举行公开听证。 引用法条 信访条例(2005)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