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接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告知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信访人;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接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