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登记信访事项,并受理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
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按照职责分工转交有关部门、有关警种办理,或者自行办理;
协调办理重要信访事项;
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
向下级公安机关转送或者交办信访事项,并对其提交的办结报告进行审核;
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或者告知信访人;
督促、检查、指导本级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和下级公安机关的信访工作;
对在信访工作中发现民警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向有关部门转交并提出处理建议;
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加强、改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