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县级公安机关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设立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专职人员;地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任务较重的部门,应当确定负责本部门信访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 第二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