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人民警察证发放范围为公安机关在编、在职并已经评授警衔的人民警察。 严禁向非发放范围人员发放人民警察证。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