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证主管部门和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制作、发放人民警察证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