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14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接受训练的权利和义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保证人民警察定期接受训练,引导和帮助人民警察自学自练。人民警察应当遵守训练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训练任务。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