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14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是提高队伍战斗力的根本途径,在队伍建设中居于先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实战化建设,向训练要素质、要警力、要战斗力。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