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01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01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