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01年) 第六章 训练机构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01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训练机构 第三十五条 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要对承担训练任务的公安院校和训练基地的建设和训练效果进行检查评估。凡达不到规定标准和要求的,不得承担训练任务。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