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2010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