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2010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