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2010年)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2010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令执行。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