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2010年)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201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有本条令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已不符合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者限期调离。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