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6年) 第二章 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6年) 第五条 第二章 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 第五条 执法办案人、鉴定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对执法过错所起的作用,分别承担责任。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