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6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6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11日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