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6年) 第四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6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执法过错案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纠正,对典型案件应当进行剖析、通报。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