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4年) 第二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和认定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4年) 第七条 第二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和认定 第七条 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人民警察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鉴定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