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4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