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4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