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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1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奖励的类别、对象和等级

第六条 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 第七条 集体奖励的对象是各级公安机关建制单位和为完成专项工作临时成立的非建制单位。 第八条 集体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集体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根据受奖集体的事迹特点确定。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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