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1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奖励批准机关对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统一按照下列标准颁发奖金:
集体嘉奖5千元,集体三等功1万元,集体二等功2万元,集体一等功3万元,集体荣誉称号5万元。
个人嘉奖2千元,个人三等功5千元,个人二等功1万元,个人一等功2万元,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5万元,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8万元。
集体奖励的奖金一般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个人发放。
集体嘉奖5千元,集体三等功1万元,集体二等功2万元,集体一等功3万元,集体荣誉称号5万元。
个人嘉奖2千元,个人三等功5千元,个人二等功1万元,个人一等功2万元,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5万元,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8万元。
集体奖励的奖金一般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个人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