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1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实事求是,按绩及时施奖;

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公开、公平、公正;

以基层一线为重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从严;

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