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15年) 第五章 奖励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1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奖励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厅、局级以上单位、个人和市(地)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予奖励;处级单位和个人奖励从严控制;基层和一线实战单位及其人民警察奖励数量应当占年度奖励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