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1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年度个人嘉奖和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奖励的比例,分别不高于当年实有在编在职人民警察总数的百分之九、百分之三、千分之三、万分之三。根据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给予的个人嘉奖、记三等功奖励,不受年度奖励比例限制。

年度集体、个人授予荣誉称号和集体记一等功,不规定具体比例,由公安部根据实际情况审批。年度集体记二等功以下奖励的比例,由省级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