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15年) 第三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1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其事迹及作用、影响,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奖励等级: 第十一条 对集体或者个人的同一事迹只能给予一次奖励。对同一集体或者个人1年内原则上不重复给予同等级及以下等级奖励。 第十二条 集体或者个人因涉嫌违法违纪等问题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应当暂停实施奖励。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