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14年) 第四章 奖励的审批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奖励的审批 第二十四条 年度个人嘉奖的比例不高于在职在编人民警察人数的20%,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比例不高于在职在编人民警察人数的3%。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