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14年) 第四章 奖励的审批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14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奖励的审批 第二十二条 对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实施前,奖励批准机关的政工部门应当征求本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意见,根据事迹和奖励条件,确定奖励等级,并组织公示。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