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03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奖励批准机关对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按照下列标准颁发奖金:

集体嘉奖5千元,集体三等功1万元,集体二等功2万元,集体一等功3万元,集体荣誉称号5万元。

个人嘉奖1千元,个人三等功2千元,个人二等功5千元,个人一等功1万元,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3万元,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5万元。

奖励批准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奖金标准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