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03年) 第五章 获奖的标志和待遇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03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获奖的标志和待遇 第二十九条 奖匾、奖状、奖章、证书丢失或者毁损的,该集体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报告,并由政工部门核实后按照程序报奖励批准机关予以补发或者更换。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