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六章 日常制度 第二节 会议 第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七十五条 第六章 日常制度 第二节 会议 第七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每年应当召开一次年度工作会议,传达学习党中央和上级机关有关精神和决策部署,研究安排本级公安机关重点工作任务。 县级公安机关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大会或者公安民警代表会议,及时总结工作、表彰先进、部署任务。 公安机关召开年度工作会议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人民群众代表和有关部门参加。 第七十四条 目录 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