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制订学习计划,统筹安排时间和形式,采取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创新学习方法,注重学习效果,检查学习情况。

公安机关应当结合工作需要,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集中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