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上级对下级应当做到:

公道正派,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关心学习、工作和生活,帮助成长进步;

尊重合理意见,维护合法权益,不压制民主,不打击报复;

不打骂体罚和侮辱,不收受财物;

关爱身心健康,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努力消除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