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一百八十八条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警用车辆乘载,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

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

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不得人货混载;

不得违反有关安全规定,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