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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二节

第十二章 装备财务管理

第二节 预算财务管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预算财务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规范财务行为,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决算及相关预算财务报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财务分析报告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下级机关财务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开展会计工作,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会计账簿的真实、完整。 第一百六十条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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