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百四十条 值班人员交接班时,双方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内容认真交接工作,履行交接手续。

值班人员交接班时,如果发生突发情况或者群众报警、报案,以交班人员为主进行处置,待处置完毕再交接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