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一百三十八条 值班室应当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建立值班影像档案,并保存不少于九十日。值班人员应当认真填写值班记录,详细记录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及处置情况。值班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
问题或者事件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有关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和主要情况;
向上级报告的时间,接受报告人的姓名和答复的主要内容;
对上级指示的传达、办理情况和时间;
负责处理的单位和人员姓名;
值班领导和值班民警姓名。
值班记录应当采用电子文档或者纸质文书存档,妥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