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七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内务设置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安机关的内务设置应当有利于工作、学习、生活,因地制宜、整齐划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第一百二十条 公安机关对同类窗口单位应当设置规格统一、标志明显、便于辨识的标志,并及时进行维护、更新。入驻政府集中办公场所的窗口单位,应当突出公安机关特点,按照有关单位要求合…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等基层所队应当按照规定合理规范设置办公、办案、生活等区域,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 第一百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荣誉室,有条件的可以建立史迹陈列馆、纪念馆、警察博物馆等。 第一百二十三条 办公、生活区域环境和各类设备物品摆放,应当保持干净、整洁、有序。 第一百一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