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一百零五条

第一百零五条 公安民警应当执行下列保密守则:

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不该知悉的秘密不问;

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不在私人交往或者公开发表的作品中涉及秘密;

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

不在社交媒体发布、传递秘密;

不擅自记录、复制、拍摄、摘抄、收藏秘密;

不擅自携带涉密载体去公共场所或者探亲访友;

不使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备、普通邮政和计算机互联网络传递秘密。